原告顾晓免,居民。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宇政,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晓免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晓免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晓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晓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顾晓免负担。

审判长董可伟

代理审判员孔令梅

人民陪审员蒋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尚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