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慧峰,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杨锦仲,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原告黄慧峰与被告杨锦仲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黄慧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慧峰以其已与杨锦仲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杨锦仲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慧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计514元,由黄慧峰负担。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林凤忠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