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洋,男,1980年7月9日出生。

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融商六路1号2幢2层。法定代表人:卞农,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洋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洋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蒋怡琴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