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彦,女,1985年5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麦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1901、1902、1903房。法定代表人:兰俊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嘉伟,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培彦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麦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7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培彦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培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培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上诉人王培彦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国才审判员闫飞审判员周岩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吕小彤书记员张淨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