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锐,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周辉(淘宝网卖家ID:碧洛诗批发),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锐诉被告周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锐、被告周辉均在淘宝公司的淘宝网购物平台上注册淘宝账户,注册账户时淘宝平台会显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首部以独立的提示条款提示注册人“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该协议第十条为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其中管辖内容为“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提示重点阅读条款以粗体下划线标识,可以认定淘宝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原告李锐、被告周辉阅读后选择同意并分别注册了“幼儿园扛把子4545”和“碧洛诗批发”淘宝账户,故对该管辖约定应认定为有效,对已经注册的原告李锐、被告周辉均有约束力。根据该管辖协议约定,本案应由被告周辉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许馨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