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超世,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

被告:蔡国成,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一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康,广东同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洁颖,广东同门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超世诉被告蔡国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超世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就原告郭超世诉被告蔡国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继续审理。审判员欧泽林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阳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