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顺全,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

被告:梁海超,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原告郑顺全与被告梁海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郑顺全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顺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顺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何友山审判员朱峰人民陪审员吴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书记员李鉴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