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楠,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张菊英,女,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勇(系张菊英女婿),住所江苏省海门市。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林楠与被告张菊英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林楠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菊英在与林楠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已主动履行完毕和林楠之间的因本案产生的债务,现林楠自愿申请撤回对张菊英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楠撤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林楠负担。审判员陈雨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翁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