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梁允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心,住广州市白云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明涛,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刚,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山市美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孙美茹。

      上诉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14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汤某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的出卖方和买受方所在地不一致,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案涉合同是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交付标的物,网络订单以及快递单上载明的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连娣

审判员梁燕梅

审判员钟坚

二〇一七年四月××日

书记员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