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桂云。

被告:方优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方优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孙桂云负担。

审判员阮珊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黄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