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哎哟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庄子村六组七巷6号。

       法定代表人:高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顺华,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上诉人新疆哎哟喂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顺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31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哎哟喂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新疆哎哟喂食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顺华通过天猫网站购买新疆哎哟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因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产生纠纷,故本案案由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新疆哎哟喂食品有限公司以邮寄方式交付商品,收货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怡景民居小区,故长沙市雨花区是本案合同履行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新疆哎哟喂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武

审判员肖志红

审判员向丹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