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培江,现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徐思河,其他情况不详。曹培江与徐思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曹培江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培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曹培江负担。代理审判员王佩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