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剑,男,40岁,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何相芹,女,22岁,汉族,居民,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徐剑与被告何相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徐剑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剑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剑负担。        

审判员皋越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