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超,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何瑛,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原告杨超与被告何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杨超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超负担(已付)。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唐雪琴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卞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