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祖乾,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黄天领,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匡祖乾与被告黄天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匡祖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匡祖乾以拟于其他方式处理双方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匡祖乾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匡祖乾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审判长姚亮人民陪审员林振焕人民陪审员倪五洲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