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振法,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汇电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西荣阁A座1204室。法定代表人:陈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法与被告北京汇电通电气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翟友林调解,原告陈振法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汇电通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振法撤回对被告北京汇电通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刘国承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