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告:张荧,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何旺来诉被告张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在淘宝网向被告购买尤尼克斯牌运动服,原告认为其向被告购买的商品属于假货,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058元;二、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货款赔偿金3190元;三、被告承担购物纠纷发生期间原告维护自身权益产生的误工费500元、交通费100元、餐费100元、通讯费50元、检测费用100元、文件费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以被告提供假货商品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原告主张的淘宝网《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的规定不等同于原、被告已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原告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履行地点的约定,原、被告亦并非因支付货款问题发生争议,本案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是因交付商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只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被告以金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其他标的”类别,合同履行地为履行交付商品义务一方所在地,而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北省涿州市,应由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谢颖翔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周叶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