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陈角花,女,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何旺来诉被告陈角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2016年9月9日,原告何旺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审判长陈顺昌审判员周泽鑫审判员刘卫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书记员陆碧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