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改革,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被告:朱江,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革与被告朱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改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改革负担。        

审判员陈军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