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某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何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