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国娅,女,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刘淑玉,女,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娅诉被告刘淑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

原告周国娅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国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周国娅承担。

审判员郭生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