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亚丽,女,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谢森林,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刘亚丽之夫。

被告节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216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小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艳玲,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华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青口工业区新光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孟锬,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亚丽诉被告节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义乌市华成玩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刘亚丽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亚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亚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亚丽负担。

审判员付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熊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