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俊峰,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南大桥乡桂岗村店头村民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为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先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杭州千纸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XXX号-721。        

原告胡俊峰诉被告杭州千纸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胡俊峰于2016年11月8日以搜集证据需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陈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