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劲牌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法定代表人:吴用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金龙,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上诉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一、原审认定案由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通过电话联系,以口头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不构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只成立一般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应以一般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