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姜云祥,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XX华,男,1984年9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姜云祥与被告XX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姜云祥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云祥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云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云祥承担。审判长:姜晶审判员:谢军代理审判员:管君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