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岚诉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阚连花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