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岚诉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阚连花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岚诉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阚连花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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