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国海,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乔杰,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代国海诉被告乔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代国海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国海自愿撤回对被告乔杰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国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代国海负担。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审判员韩蕾蕾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宝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