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猛。

被告宜宾醒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筠连镇9号。

法定代表人陈蓉,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修典、沈萍,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与被告宜宾醒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醒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猛撤回对被告宜宾醒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猛负担。

审判长王夫军

审判员马勇中

人民陪审员李培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