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赛帅,男,198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大东村XXX号。

被告:广州市万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XXX号之一103房。法定代表人:肖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智渊,广州市万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简昌成,广州市万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黄赛帅与被告广州市万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黄赛帅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赛帅以双方争议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万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赛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计266元,由原告黄赛帅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代理审判员黄菲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