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猛。

被告大连华阳利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振华,该公司负责人。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26号2单元9层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猛与被告大连华阳利美贸易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猛负担。        

审判员王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段彦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