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昌荣。

被告潘仲能。

委托代理人杨春海(特别授权),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与被告潘仲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昌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尹红梅

审判员杨惠

人民陪审员莫巧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