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武强。
被告威海浩诺渔具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武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武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武强负担。
审判员邓中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劲松
原告宁武强。
被告威海浩诺渔具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武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武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武强负担。
审判员邓中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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