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武强。

被告威海浩诺渔具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武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武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武强负担。

审判员邓中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