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玉堂,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郭杰,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王玉堂与被告郭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王玉堂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玉堂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郭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玉堂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审判员姚亮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张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