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昭明,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代理人:尹建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桂鑫,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豪晖,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杨昭明诉被告黄豪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昭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桂鑫、被告黄豪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昭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本订单的产品(价格约5548)。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9月23日在阿里巴巴平台上下单购买原告店铺的产品,订单金额5548元。原告接到订单后,按时正常发货,但被告半路收货,要求直接把商品送到仓库,不允许配送人员拆包检查,更不允许安装家具。后被告以假冒品牌的理由在阿里巴巴平台申请退款,导致原告没有收到货款,甚至连原告的保证金都被阿里巴巴平台冻结,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和淘宝店商铺名誉的损失。被告拍下大金额订单,制造混乱收货,不允许打开包装、不允许安装等手段可以看出其并非以购买为目的,而恶意投诉,并申请“退一赔二”的方式来获利。原告认为被告不符合消费者的行为、身份,原告出售的家具材质为橡木,且橡胶木也是属于橡木的一种,而被告认为两者有区别,双方对材质有重大误解。故双方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应予以撤销。被告黄豪晖辩称:被告要买橡木家具,看到原告网站上介绍涉案家具的材质是橡木的,就下单购买,但收货后发现涉案家具材质是橡胶木,与商家描述不符,就在淘宝上投诉,应按照淘宝投诉退货赔偿的途径处理。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淘宝上开设的店铺为“木易佳家具”,旺旺名为“sanyang1106”,经营出售家具。涉案家具为“木易佳现代简约伸缩折叠餐桌椅组合6人实木圆形小户型简欧式餐桌”,单价为11196元(优惠促销:省5598元),原告在淘宝店上对涉案商品的材质介绍中有“橡木框架、质量保证,来自阿巴拉契亚山脉的白橡树”的文字描述。被告于2017年9月23日下订单购买,实付款5548元。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发货。被告收货后于2017年10月15日向淘宝网投诉,以“假冒品牌”为名发起退款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网络购物与传统实体店购物不同,买家只能通过在网络上看卖家商品的图片、文字描述来选购商品,符合所需条件才下单购买。本案被告下订单付款购买原告在淘宝店铺经营的家具产品,双方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约定履行。被告已依约定支付了涉案商品的货款,原告应严格依照淘宝店铺上对涉案商品的图片、文字描述介绍来提供商品,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网络购物的发展。原告提供给被告的涉案家具材质为橡胶木,与其在被告下单时对商品描述的橡木不符。橡胶木与橡木有明显区别,符合普通大众的认识。原告认为橡胶木也是橡木的一种,并以此为理由认为与被告在材质上存在重大误解,理由不成立。变更收货地址、拆包安装与否、投诉等行为均属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原告以此为由认为被告不符合消费者的身份、行为,理由不成立。综上,原被告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不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原告据此诉讼请求撤销合同返还产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昭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昭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刘嘉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