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蔡玉云,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和,广东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与被告蔡玉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胜负担。审判员吴卫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曹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