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生涛,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生涛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生涛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生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生涛负担。审判员王宏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丁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