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强,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鑫,男,199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上诉人胡强因与被上诉人黄鑫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民初22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胡强上诉称:从一审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及应诉通知书上的案由看,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用网名“以沫相濡”,没有证据证明“以沫相濡”是被上诉人黄鑫,原告主体具有不明确性。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黄鑫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通过互联网淘宝网站订立了购物合同,本案案由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因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应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约定:“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为货物交付地点。”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而该收货地址在莆田××××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主体不明确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胡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审判长翁祖青审判员李章审判员吴荔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谢晓荔书记员黄晓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