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跃丰。

被告:许金堆。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跃丰与被告许金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跃丰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毛跃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跃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毛跃丰负担。审判员史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朱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