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建波。

被执行人:董关红。        

申请执行人陆建波与被执行人董关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9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审判员汪惠萍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