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锐,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布素玲,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诉被告布素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锐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布素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孙捷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王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