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无竞。

被告广元市英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水柜村3组何家沟140号。法定代表人兰利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无竞与被告广元市英才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无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施无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5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75元(原告已预交),由施无竞负担。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黄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