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纪文泓,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宏,男,197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6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走秀网用户协议》中的协议管辖实属合理、公平、有效的合同约定,双方协议约定由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走秀网用户协议》虽注明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选择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但实为一种格式条款,由上诉人单方制作,用户在注册过程中,并不能直接了解到存在上述管辖条款,或存在相关管辖约定的提示。而是必须点击进入《用户协议》后才能知晓存在上述条款,故应认为,属未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故该管辖约定无效。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非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收货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林

审判员李弘

审判员俞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姚解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