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蕾。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群。

 上诉人王松铭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余商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1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18日,王松铭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向支付宝账号转款,交易信息显示:支付订单号201201080000000000×××××A﹥,付款账号62×××56,网银凭证0030×××××,商户名称支付宝,交易金额3152元,交易时间2012-01-08。同年19日,王松铭向湖北省浠水县公安局报案,称:2012181420分至16时,王松铭在清泉镇清泉路法院宿舍楼家中上网,在网上购买笔记本电脑时,被人以非法网址骗走现金3152元,对方账号为***0056QQ号为***4350

 淘宝会员名××”由王松铭注册;淘宝会员名“da××”由高某某注册,并注册支付宝账号。支付宝公司确认其交易信息显示王松铭的转账款用于第三方交易款。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淘宝网(﹤/Awww.taobao.com)是淘宝公司开办的网站。淘宝网刊登《淘宝服务协议》、《淘宝规则》,就用户注册、用户权利和义务、淘宝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服务的中断和终止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用户在淘宝网网上交易平台上不得买卖国家禁止销售或限制销售的物品,不得买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物品。按照一般流程,在淘宝网发布信息的用户均需先注册为淘宝网会员,用户通过新会员注册获得一个经淘宝网核准的会员名和登陆密码。

 如会员需在淘宝网站上出售物品,还需进行个人认证或商家认证,淘宝公司要求会员填写真实姓名、证件号码、交易联系地址及电话,并提供证件,获得实名认证后的会员即可在淘宝网上发布交易信息。其中个人卖家认证流程包括提交认证申请、填写个人信息、银行账户核实、身份证核实、实名认证通过。

 支付宝公司许可经营项目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等。支付宝公司刊登《支付宝服务协议》,约定:一、声明与承诺,(一)本协议已对与您的权益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及对本公司具有或可能具有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用粗体字予以标注,请您注意。您确认,在您注册成为支付宝用户以接受本服务,或您以其他本公司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本服务之前,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一旦您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二)您同意,本公司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以在本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停止使用本服务。三、支付宝服务,(一)支付宝服务指本条(二)所列的代收或代付款项、认证、查询和购结汇等服务,及您实际使用的本公司或本公司接受您的委托为您不时提供的服务以及提供的其他服务。(二)支付宝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1、代收代付款项服务:代收代付款项服务是指本公司为您提供的代为收取或支付相关款项的服务,其中:A、代收,即本公司代为收取第三方向您支付的各类款项。B、代付,即本公司将您的款项代为支付给您指定的第三方。五、支付宝服务使用规则,为有效保障您使用本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您理解并同意接受以下规则:(一)一旦使用本服务,您即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在您及(或)您指定人符合指定条件或状态时,支付款项给您的指定人,或收取其他人支付给您的款项。(四)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本协议内容、网页上出现的关于交易操作的提示或本公司发送到该手机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内容是您使用本服务的相关规则,您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服务的相关规则。您了解并同意本公司有权单方修改服务的相关规则,而无需征得您的同意,服务规则应以您使用服务时的页面提示(或发送到该手机的短信或电话或客户端通知等)为准,您同意并遵照服务规则是您使用本服务的前提。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王松铭主张其与淘宝网卖家“da××”发生笔记本电脑买卖交易,并通过支付宝付款被骗购物款3152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王松铭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在旺旺聊天中仅是与卖家“da××”洽谈笔记本电脑交易,该交易并未在淘宝网平台发生,王松铭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订单信息、交易快照,而QQ聊天内容表明网购保镖、金山毒霸等网络安全电脑软件已多次提醒王松铭其访问的是钓鱼、欺诈类网站,是假冒的淘宝网站,故王松铭主张的交易与淘宝网无关,其诉请以淘宝公司、支付宝公司不能提供淘宝网卖家“da××”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为由要求淘宝公司、支付宝公司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至于王松铭主张的淘宝公司允许卖家“da××”利用淘宝网平台损害他人权益,属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应承担责任问题,对此,王松铭并无证据有效证明,且王松铭主张的该交易与淘宝公司无关,故对王松铭以此为由要求淘宝公司、支付宝公司为淘宝网卖家“da××”的欺诈行为承担销售款三倍的赔偿责任的请求,亦不予支持。支付宝公司系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王松铭指控的涉案交易并未在淘宝网发生,故其主张为该交易付款至支付宝公司的事实不成立。至于王松铭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系统转款至支付宝公司相应账户的款项,由于支付宝公司系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其提供的系代收代付服务,款项由该账户注册人享有,王松铭与该账户注册人间的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王松铭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请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松铭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王松铭负担。

王松铭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关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淘宝网页的问题1涉案淘宝卖家网址:http://item.taobao.comitem.htmid=“150××××0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