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彦豪,男,1991年6月28日,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天猫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李彦豪于2016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猫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李彦豪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李彦豪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4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玉国审判员谭贵林审判员崔巍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