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丁丁。

被执行人烟台中医世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区。

被执行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法定代表人马兴田,该××董事长。

孙丁丁与烟台中医世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烟台中医世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孙丁丁货款894元。二、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丁丁8940元。三、孙丁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购买的30件“康美菊皇茶”返还给烟台中医世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不能退还的,则在退还货款中按购买价格相应抵扣。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烟台中医世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孙丁丁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烟台中医世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孙丁丁。因被执行人烟台中医世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丁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孙丁丁因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主体及申请标的的计算方法有误,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丁丁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孙丁丁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晓波

审判员黄春法

审判员赵云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