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诚,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        

原告李富蓉与被告柴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李富蓉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富蓉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9元,由原告李富蓉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