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某某市。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某某市某某房,系被告市场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某某市蝶山区,系被告办公室副主任。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钟建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