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泽良,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上海盈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林克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良与被告上海盈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泽良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盈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泽良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盈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泽良撤回对被告上海盈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泽良负担。

审判员卢书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