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1969年12月17日生,住滨海县。

被告:陈勇,男,1970年9月2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在本院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陈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诉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半收),由原告李晓东承担。审判员黄亚洲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郑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