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明亮,男,1985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大连海云天海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财富旺座A号A-22-8号。

法定代表人谢生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明亮与被告大连海云天海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在淘宝网服务协议中,管辖条款约定了原、被告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新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傅华